線上客戶服務一般條款

線上維修與服務要求適用以下客戶服務一般條款(以下稱「條款」)。請在送出線上服務要求前詳閱本條款並確定您瞭解內容。

  1. 適用範圍
    1. 本Breitling SA條款通用於所有百年靈授權服務中心(以下稱「百年靈服務中心」),並適用所有對第三方(以下稱「客戶」)所擁有之百年靈腕錶(以下稱「產品」)所做的維修與保養服務(以下稱「服務」)。
  2. 服務要求
    1. 客戶如有服務要求可直接透過百年靈網站www.breitling.com填寫線上表格(以下稱「服務要求」)。
    2. 填妥服務要求後,客戶會收到該服務要求的電子郵件確認資訊(以下稱「確認資訊」)。
    3. 客戶還會透過電子郵件收到一個服務參考編號,以及可線上取得此服務要求狀態的登入資料(以下稱「服務狀態帳號」)。此服務狀態帳號中也可取得預估交貨時間及其他資訊,網址如下:https://www.breitling.com/hk-zht/service/consult/login/
  3. 程序與時程
    1. 客戶可將產品寄給百年靈服務中心進行檢測並取得服務費用估價(以下稱「估價」)。
    2. 百年靈服務中心唯有在收到估價同意及服務預付款後才會開始進行服務。
    3. 當該服務在國際保固或服務保固範圍內,除非有要求進行非必要的美觀服務,否則不會發出估價單。服務開始時,客戶會收到通知。
    4. 百年靈服務中心會努力於合理時程內完成服務。不過,百年靈服務中心提供的服務完成日期均為預估,因此若無法於該日期完成而造成任何損失,百年靈服務中心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4. 產品交付
    1. 客戶會在確認資訊電子郵件中收到關於如何將產品寄給百年靈服務中心之詳細資訊。
    2. 客戶可用百年靈外盒及包裝將產品郵寄至百年靈服務中心(部分國家可能已預付郵資)。
    3. 如果所在國家未提供已預付郵資的百年靈外盒及包裝,或客戶未使用已預付郵資的外盒及包裝寄送,則客戶需自行承擔交付過程中的風險與成本。
  5. 費用估算
    1. 百年靈服務中心於收到產品後,會在合理時程內透過電子郵件寄送估價單給客戶。客戶也可利用其客戶服務狀態帳號取得此估價單。
    2. 估價單會說明產品的狀態和列出必要性與非必要性維修服務的性質,並在必要時具體說明需更換或維修之產品零件及部件。
    3. 估價單的有效期為發出日起三十(30)天,且必須經過客戶明確同意。
    4. 估價為免費提供。只有當客戶拒絕該估價或撤銷服務要求且產品未經服務即退回給客戶時,才會向客戶收取估價費用。
  6. 修改估價
    1. 若百年靈服務中心在服務過程中發現為維持產品的功能、完整性或防水性而需進行未包含在初次估價中的額外操作時,百年靈服務中心會主動通知客戶。
    2. 在繼續任何服務之前,百年靈服務中心將寄送更新後的估價單給客戶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7. 客戶接受估價
    1. 當客戶明確接受該估價並全額付款後,百年靈服務中心將合理地執行服務。
    2. 客戶在服務開始前均保有以書面方式向百年靈服務中心擴大同意其原先未接受之非必要性服務的機會。
  8. 客戶拒絕估價
    1. 在估價單有效期截止後或客戶拒絕該估價時,產品會在支付完估價費用後才以客戶交付給百年靈服務中心時的狀態退回給客戶。
  9. 國際保固內的服務要求
    1. 提出客戶要求時,該服務可能會涵蓋在由Breitling SA提供並記載於https://www.breitling.com/hk-zht/service/international-warranty/的國際保固內。
    2. 當客戶要求百年靈服務中心依國際保固條款維修產品時,必須提供所要求服務涵蓋於國際保固條款中的證明。若客戶無法提供此類證明,百年靈服務中心將有權比照該服務未涵蓋在國際保固內的情況,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
    3. 當百年靈服務中心認為該服務涵蓋在國際保固內,且所有條件均滿足時,會據實以告並通知客戶即將開始服務。
    4. 若服務過程中,百年靈服務中心發現有國際保固排除的情況出現,會立即中斷服務。繼續任何服務之前,百年靈服務中心將寄送估價單給客戶並要求其明確同意。
    5. 當客戶拒絕該估價時,百年靈服務中心保留向客戶收取至目前為止已執行的所有服務費用(包括準備估價、包裝、運送與保險等任何可能產生之費用)作為百年靈服務中心合理補償之權利。該產品會在客戶全額支付上述費用後,以其交付給百年靈服務中心時的狀態退回給客戶。
    6. 百年靈EMERGENCY錶款可能適用特定規範。
  10. 撤回權
    1. 當客戶權利適用2011/83/EU法規時,客戶有權在客戶接受估價之日期起14天內,以書面通知百年靈服務中心撤回其所接受的估價,並取消其服務要求。
    2. 在14天期限結束前,百年靈服務中心不會開始進行任何產品服務,除非客戶在撤回期內明確要求立即執行服務,且瞭解將因此失去服務撤回權。
    3. 客戶必須在接受估價後主動要求,百年靈服務中心才會立即開始進行產品服務。
    4. 請求立即執行時,客戶瞭解其永久放棄撤回權且放棄取消將完成的服務之權利。
    5. 在14天期限過後,便無法再行使任何撤回權。
    6. 關於撤回權行使方式的詳細資訊與文件,請參閱以下連結:隱私權政策 | Breitling
    7. 如客戶有效行使撤回權,百年靈服務中心將退回已支付的服務費用並退還產品。收到撤回前已執行的所有服務均會向客戶請款(包括準備估價、包裝、運送與保險等任何可能產生之費用),以作為百年靈服務中心之合理補償。
  11. 價格與付款
    1. 服務的建議公開價格請參閱百年靈網站說明(https://www.breitling.com/hk-zht/service/all-prices/)。該價格可能包含適用之增值稅、郵資與包裝等,且僅供參考。
    2. 在估價單中告知客戶的價格為總價,並包含所有適用的額外費用與稅金。客戶的付款方式不會產生任何額外費用。
    3. 服務價格必須於接受估價後,於服務執行前支付完成。
    4. 估價單內會明確記載付款資料與方式。
    5. 可用信用卡支付。客戶瞭解以信用卡付款時,可能會經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或百年靈處理,且保證本人有權使用提供的支付卡片資料。
    6. 百年靈服務中心保留隨時修改服務價格之權利。在明確接受估價且適用第6條之特定情況時,百年靈服務中心將不會以修改後的價格執行服務。
  12. 接收產品
    1. 如果在準備估價時對產品真偽有疑慮或不確定古董產品之品名,百年靈服務中心保留視需要將產品寄到Breitling SA(2540 Grenchen, Switzerland)之權利。
  13. 服務標準
    1. 若百年靈服務中心認為可為產品提供服務,將會依Breitling S.A.的規範執行。
    2. 百年靈服務中心可自行決定適用(適當)的服務性質與方法,以便根據百年靈品質標準達到產品的完整功能、完整性與防水性。
    3. 當原廠零件已停止供應或無法復原古董產品時,百年靈服務中心將無法繼續執行服務。此時,百年靈將建議購買新產品。
    4. 若客戶接受此方案,百年靈服務中心會將原產品退還。百年靈服務中心會在產品的內部零件或部件上鐫刻特定標記,作為追蹤之用。
    5. 百年靈服務中心在更換古董錶的錶鏡、錶盤、錶殼、平衡擺輪等會影響其古董特質的任何主要零件或部件時,均會先經過客戶同意。
  14. 更換零件及部件
    1. 除錶帶外,服務期間更換的腕錶機芯零件及部件,只要被認為是服務常見或標準的零件更換,費用均包含在服務價格中。
    2. 在其他情況下,當產品因受到撞擊或其他損壞而需在特定零件或部件的通常更換日期之前進行更換時,百年靈服務中心將寄送更新後的估價單給客戶並要求其明確同意。
    3. 接受該估價,即表示客戶同意任何更換下來的零件及部件(除錶帶外)於更換日起即成為百年靈服務中心所有。
  15. 不可抗力
    1. 若經過合理的努力後,百年靈服務中心仍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完成服務,則服務會依據事件性質與規模中斷和推遲。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現象、衝突、罷工、攻擊、無法預期的官方限制及任何超出百年靈服務中心控制的事件。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推遲或使服務無法完成持續六(6)個月以上,客戶可以用書面通知百年靈服務中心,要求退還產品。
    2. 中斷前已執行的所有服務均會向客戶請款(包括準備包裝、運送與保險等任何可能產生之費用),以作為百年靈服務中心之合理補償。未執行的工作不會向客戶收費。
  16. 服務完成後退還產品
    1. 產品會裝在保護包裝內退回到客戶於服務申請表提供的寄送地址。產品的包裝與出貨方式均由百年靈服務中心自行決定。
    2. 產品出貨當日將會寄一封電子郵件通知客戶。
    3. 如果客戶發現包裝受損,應將包裝拍照並在退還產品之日起三(3)天內,立即以書面通知百年靈服務中心和貨運公司。
  17. 延遲收取產品
    1. 客戶應在已保養產品可供取件日期後最多5年內收取產品。否則,在百年靈服務中心依客戶於服務要求或其服務狀態帳號上提供的聯絡資訊,經過合理且反覆地嘗試將產品寄回及/或聯絡客戶未果後,即表示客戶明確同意百年靈服務中心自行處置該產品
  18. 服務保固
    1. 以下保固條款不適用於電池更換及其他按要求提供之服務。所有與產品的防水性能與正常運作有關之保固均明確排除在此類服務之外。
    2. 服務期間執行的所有作業自發票註明的服務日期起提供一年(1)年的服務保固
    3. 客戶應於收到完成服務的產品後五(5)個工作天內仔細檢查產品,並將所有可明顯觀察到的瑕疵立即以書面通知百年靈服務中心。如果未採取行動,將視為客戶收到狀態良好的產品,且除非瑕疵無法合理地及時注意到,否則百年靈服務中心無須承擔所有及任何索賠或責任。保留依當地法律延長截止日期之權利。
    4. 該服務保固未涵蓋:正常使用及產品老化所造成的磨損/失竊/遺失/天然災害造成的損壞/震動、衝擊或擠壓等意外造成的損壞/不當處理或不當使用造成的損壞/百年靈授權服務中心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擅自變更產品所造成的損壞。
    5. 本服務保固授予您的法律權利在您根據相關國家法律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合法權利之外,且不會干涉這類權利。
    6. 本服務保固獨立於您購買時所賦予的百年靈國際保固,且不會對其有任何影響。
  19. 仿冒產品
    1. 如果產品移交及託付後於初次檢查時發現有一個或多個零件或部件為仿冒,百年靈保留拒絕對產品執行任何服務之權利,並將另行通知客戶。
    2. 若初次檢查產品時發現產品或其部件或零件為仿冒,百年靈服務中心可繼續對仿冒產品進行詳細檢查並調查其源頭及銷售管道。百年靈服務中心可能會尋求同意合作之客戶的協助,並要求提供任何相關資訊。
    3. 透過將產品交付給百年靈銷售點或百年靈服務中心,表示客戶明確同意在檢查產品過程中發現其為仿冒品或含大量仿冒零件或部件時,無償將產品移交給百年靈服務中心銷毀
    4. 若為少量仿冒零件或部件,百年靈服務中心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向客戶提出更換,同時也會寄送估價單給客戶同意。如果拒絕,百年靈服務中心保留拒絕對產品執行任何服務之權利。
    5. 百年靈服務中心將會應要求提供客戶可確認產品仿冒特徵之文件,並於客戶後續決定向銷售方採取法律行動時提供協助。
  20. 造產品
    1. 當產品顯示原廠零件或部件的外觀或功能遭到變更,或者非原廠產品時,百年靈服務中心保留自行決定拒絕對改造後的產品繼續進行任何服務之權利。
    2. 百年靈服務中心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對改造後的產品執行服務。百年靈服務中心將提供客戶估價單,並列出產品恢復成原廠外觀與功能所需的作業與零件。
  21. 失竊的產品
    1. 若產品之前曾通報失竊,並在百年靈資料庫內的失竊產品清單中,百年靈服務中心保留通知相關主管機關之權利。客戶同意百年靈服務中心可應要求或自行決定提供主管機關客戶的詳細聯絡資訊。
    2. 百年靈服務中心在確定失竊產品的所有人之前,不會對其進行任何服務。
    3. 百年靈服務中心將保管產品直到確定其所有人為止。僅有主管機關有權決定該產品的合法所有人。百年靈服務中心可應要求將產品交付給調查機關。
  22. 個人資料保護
    1. 您的個人資料將依我們的隱私政策(隱私權政策 | Breitling)加以收集、處理和使用。
  23. 責任
    1. 本條款的所有內容均不得限制或排除百年靈服務中心因疏忽、詐欺或虛假陳述造成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
    2. 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是因合約、侵權行為(包括疏忽)、違反法定義務或其他因素而引起的利潤損失或間接損失,或任何根據本條款或與本條款有關而發生之不可預見損失或損害,百年靈服務中心均無須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3. 百年靈服務中心對客戶因本條款或與本條款有關的所有其他損失之全部責任,其金額不得超過替代產品當時之百年靈建議零售價。如果百年靈停止製造及銷售相同產品,百年靈服務中心的責任將以現行系列中等同該產品之類似型號當時的百年靈建議零售價為限。在此情況下,百年靈服務中心保留自行決定是否提供客戶替代產品或等同該產品之類似型號之權利。
  24. 其他
    1. 百年靈服務中心可轉讓本條款下的權利和義務予其他組織,但這不會影響本條款下的客戶權利或百年靈服務中心的義務。客戶僅可在經過百年靈服務中心書面同意後轉讓本條款下的權利和義務予其他人。
    2. 本條款,連同服務要求與估價,構成百年靈服務中心與客戶之間關於服務的完整協議,並撤銷和取代百年靈服務中心與客戶之間任何先前的書面或口頭協議、陳述或理解。雙方確認均未將任何陳述加入到協議中,或保證不會將其明確整合至服務要求、估價或本條款中。
    3. 如果本條款的任何規定被認定為無效、違法或不具強制力,則應做最小幅度的修訂使其有效、合法且具有強制力。若無法進行此類修改,相關規定應當作刪除。對此條文中的規定所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刪除,均不影響剩餘條款的有效性或強制力。
    4. 百年靈服務中心保留隨時修訂本條款之權利。本條款的任何修訂都應以書面進行。客戶同意本條款於百年靈服務中心收到適用服務規定之服務要求時立即生效。
  25. 適用法律
    1. 本條款及百年靈服務中心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受負責服務之百年靈服務中心註冊辦事處所在國家的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但不包括法律衝突之規定,前提是客戶居住地的國家法律未排除此類法律選擇。
    2. 這不會剝奪客戶居住地的法律中可能對客戶更有利的強制性規定所給予的客戶保護。
  26. 管轄權
    1. 由本條款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包括任何與解釋、存在或有效性有關的問題,應受到負責服務之百年靈服務中心註冊辦事處所在地的管轄法院專屬管轄。這不會剝奪客戶透過無法被合約所規範之適用法律給予客戶的保護。

更新:2023年12月